所謂壹級交易商,是指具備壹定條件並經財政部認可的銀行、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他們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並通過分銷和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的發行,以維護國債發行市場的平穩運行。從65438到0994,在歷次改革的基礎上,國債發行註重多元化,推出了半年、壹年期短期國債和未上市儲蓄國債。1996,政府開始招標發債,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如貼現國債采用價格招標,附息國債采用收益率招標,利率和發行條件已確定的債券不記名采用分期招標。同時推出了3個月、6個月、1年、3年、7年、10年等7種不同期限的國債品種,其中3個月、7年、10年為新品種,3個月為目前最短的國債,7年、10年為目前最長的國債。
中國國債發行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基本形成。其基本結構是:(1)以差別競價的方式向國債壹級承銷商出售有市場的國債;向商業銀行、財政部門所屬國債機構等承銷商銷售未上市儲蓄國債(憑證式國債);通過定向募集向社保機構、保險公司銷售定向國債。這種分銷市場結構是多種分銷方式的組合,適應中國當前的現實。1981到1988這七年間,國債沒有二級市場。債券在壹定期限內終止了債券持有人的購買力,使債券持有人感到不方便。因此,迫切需要解決居民手中債券的變現問題。1985有打折的方法,但是效果不好。因此,建立國債流通市場是方便居民、防止購買力擴大的重要途徑。
從1988開始,我國先允許7個城市,後批準54個城市開展國庫券流通轉讓試點工作。1985、1986國庫券獲準上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銀行部門設立證券公司參與流通轉讓。試點主要在證券中介機構進行,所以中國國債流通市場是從場外交易開始的。1991國債流通市場開放範圍進壹步擴大,允許全國400個地級以上城市開展國債流通轉讓。同時,國債承銷的成功和證券機構的迅速增加,促進了場外市場交易的活躍。截至1993,場外交易累計成交量達450億元,大於當時場內交易。但由於OTC固有的弱點:管理不規範、信譽差、違約嚴重,容易出現清算交割危機;場外市場統壹性差,區域報價價差大,買賣價差大;很多場外市場流動性不好等等。這些因素導致場外市場交易持續萎縮,到1996,場外市場交易占比不足10%。同時,場內交易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由於自身優勢,發展穩定。目前場內交易主要集中在四個地方: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成立於1992,專業從事國債轉讓)、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中心。這些地方由於管理相對規範、信譽良好、市場統壹性強,保證了場內交易量的穩定增長,以1996占全國國債交易總量的90%以上。目前,我國國債流通市場的結構已經形成了以場內交易為主、證券網點場外交易為輔的基本格局,基本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
從1991開始,我國出現了國債回購市場。所謂國債回購,就是國債持有人在賣出壹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承諾在約定的期限後,以約定的金額回購同壹筆國債。如果交易程序相反,則稱為國債逆回購。國債回購是以國債交易形式進行的壹種證券借貸和融資活動,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性質。國債回購為持有人和投資者提供融資,是投資者獲得短期資金的主要渠道,也為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工具。因此,國債回購業務對國債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國債回購市場的不規範也會產生負面影響。如果賣空現象嚴重,回購業務沒有實際債券擔保,回購資金來源混亂,資金運用不當,都會沖擊金融秩序。我國在1995對國債回購市場進行了整頓,經過整頓,國債回購市場逐漸步入正軌。為了有序發展國債市場,首先要鞏固和發展交易所的回購市場;其次,要建立規範的場內回購市場,建立統壹的托管清算系統,杜絕賣空行為,打擊市場分割;最後,央行加大公開市場操作力度,國債回購成為公開市場操作的有效工具。
中國曾經在1992和10推出過國貨市場。所謂期貨交易是相對於現貨交易而言的,其特點是買賣雙方債券所有權的轉移與貨款的交割時間分離。交易合同簽訂後,雙方並不立即付款交割債券,只是在約定的交割時間向買方付款,賣方交割債券。壹個期貨合約有四個要素: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價格、約定的國債品種和約定的交易數量,約定的品種就是期貨交易的標的國債。國債期貨是國債現貨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具有獨特的功能:
第壹,顯示和引導國債價格或國債市場。國債期貨市場是買賣雙方公開競價,使國債價格隨著供求狀況不斷變化,並在市場上傳遞。因為期貨市場是眾多買賣雙方的意願,是最具代表性的價格,對當前和未來的價格走勢具有引導作用。
二是對沖。國債投資者可以同時在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對某壹品種的國債進行等量的交易,以補充或抵消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的盈虧,從而實現保值。
三是投機獲利。國債期貨的投資者還可以在期貨市場的不同品種債券之間進行投機,或者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之間進行投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套期保值機會。1992中國推出國債期貨之初,投資者反應冷淡。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人們理財意識的增強,上海證券交易所於6月1993+00正式推出標準化國債期貨合約。此後,國債期貨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認可,交易量日益擴大,從不足1億元到超過1000億元。但由於我國國債期貨市場發展條件不成熟,法律法規建設滯後,在1994下半年到1995上半年之間,發生了多起嚴重違規事件。在監管部門采取了提高保證金比例、實行漲停板制度、規定最高持倉等措施後仍難以步入正軌,於是國務院於5月宣布暫停國債期貨試點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