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政策規定
《關於增值稅轉型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第壹條第三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售價扣除進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轉移後的余額沖減損益。抵銷後如有負差,可結轉至下壹納稅期間,以抵銷下壹期金融商品的銷售額,但年末仍有負差。
金融商品的進價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並在選定後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相應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的有關規定,壹般納稅人轉讓的金融貨物銷售額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賣價減去買價的余額÷(1+6%)
=(賣價-買價)÷(1+6%)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賣價-買價)÷(1+6%)×6%
2、會計法規
會計文件201622規定,金融商品的轉讓按規定作為銷售核算。
金融商品實際轉移結束時,如產生轉移收入,應納稅額為: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如發生轉賬損失,稅款可結轉至次月扣除:
借: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繳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年末,如果該賬戶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企業在買賣金融商品時如何計算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
金融商品轉讓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上。如果不了解金融商品轉移後的稅務、會計處理等內容,可以參考本文介紹的做法。另外,稅收政策不是固定不變的,可能會變。財務人員還應及時了解金融商品轉讓的所得稅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