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