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
(2)質量和等級條款。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壹般采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例如,由於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準品。
(3)交割地點條款。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了標準化的、統壹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
(4)交割期條款。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壹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變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6)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該合約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壹定幅度。達到該幅度則暫停該合約的交易。
(7)最後交易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壹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壹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準備進行實物交割。
除此之外,期貨合約還包括交割方式、違約及違約處罰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