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來解釋壹下:
1、壹般月份(非交割月、交割前壹個月),當某個月份總持倉(交易所的總持倉)大於20萬手時,期貨公司(經紀會員)的持倉(多空相抵後的凈持倉)不得超過總持倉的15%、非經紀會員(非期貨公司類的交易所會員)不得超過10%、每個投資者(期貨公司的客戶)不得超過5%,上述都是多空相抵後的凈持倉。
2、當交易所的(月份)總持倉不超過20萬手時,不是按照比例限制,而是絕對數值限制(凈持倉),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會員、投資者(個人或企業)的限倉標準分別為30000手、20000手、10000手。
3、交割前壹個月,比如0910合約,到09年9月就是交割前壹個月,持倉限額分上旬、中旬、下旬分別遞減,如圖所示。
4、進入交割月後,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會員、投資者限倉分別為3000手、1000手和500手,也就是說期貨公司(經紀會員)所有客戶的總持倉不得超過3000手(凈持倉)。
5、上述持倉僅計算投機持倉,套保持倉不受限制,但套保持倉需要單獨申報和審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