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二條,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向投資者公開銷售或者非公開轉讓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