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持有同壹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並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後,在每個交易日的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⑵ 交易所批準後,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批準日的15時之後,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範圍內。
⑶ 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如買賣雙方持有的頭寸平倉後,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交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⑷ 用標準倉單以外符合規定的現貨進行期轉現時,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和擁有貨物的合法憑證。
⑸ 用標準倉單以外的貨物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