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的資金或者期貨公司的客戶保證金賬戶。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內存有超出期貨公司和客戶權益的資金,且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其賬戶內的自有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