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有關金融法規,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占有”。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是法定犯,是數額犯,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200條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壹般情況下,這種目的體現為將非法集資款的所有權轉移給自己,或者隨意揮霍,或者占有資金後攜款潛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對被告人張小磊集資詐騙案進行了壹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小磊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壹億元。張小磊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小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張小磊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修復損害,當庭認罪、悔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