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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大師的業務招待費和社交招待費有什麽區別?

業務招待費和社交招待費壹樣。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中國是壹個禮儀之邦,有著傳統習俗。同時,納稅人也想聯系業務或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招待費。企業所得稅(包括經審核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應限制納稅人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其目的是:第壹,公平稅負。由於業務招待費沒有固定的數額,有的納稅人發生的數額較大,有的發生的數額較小。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據實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多的,相應少繳33%的所得稅。明顯不公平,造成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二是防止國家稅收流失。與納稅人相比,業務招待費是壹項實實在在的費用,它的多少直接影響著國家的稅收。因此,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將壹定比例的業務招待費作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實質相當於從稅後利潤中向納稅人支付壹定比例的招待費。從稅收角度看,並不是說不允許或必須稅後支付業務招待費,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在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中反映,只是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根據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依法納稅即可;三是通過稅收抑制納稅人業務招待費的無休止增長。納稅人在以招待費形式支出的同時,按33%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支出。企業所得稅不僅以獲取財政收入為目的,還“肩負”著國家宏觀調控的角色:通過征收所得稅,樹立納稅人的節約意識,將更多的經營收入用於擴大再生產或公益事業。

壹、業務範圍招待費

納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豐富,有各種形式的娛樂活動,如娛樂活動和安排顧客的旅遊活動。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中,哪些支出屬於業務招待費的範圍?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收制度都沒有得到準確的界定。比如財政部在《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管理規定》中,業務招待費的開支範圍,包括接待場所的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等。當然,這不適用於企業,而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等費用,作為“其他扣除”,不作為“招待費”。雖然在稅收政策中沒有對業務招待費的範圍做更多的解釋,但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範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煙、菜、茶、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出差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但是,上述費用並不是壹概而論的。比如,壹般來說,從國外購買的禮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己制作或委托加工的,也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回扣、向客戶行賄等違規費用,不應作為招待費處理,而應直接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計提基數的確定

總則: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通知》第四十三條規定,與納稅人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允許按照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與“年收入”不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壹)項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從事主要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經營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 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都是企業生產經營收入的壹部分,所以如果但是,營業收入應該是指營業收入,其內涵顯然應該大於銷售收入,包括各種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1998,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其他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銷售材料、廢舊物資、廢料等收入,技術轉讓收入(不含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出借包裝材料,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因此,業務招待費的允許扣除基數為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回款和折扣、優惠。對於補貼收入,不使用營業外收入、納稅人來自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或股份制企業的股息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特殊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計算稅前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招待費後的余額為納稅人當年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後的余額,再按上述標準計算。(國稅發[1999]65號);

2.《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業務招待費以扣除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後的營業收入為基數計算;

3.對於壹些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的企業,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其業務招待費不能按照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執行。根據《關於無主營業務收入企業業務支出招待費的通知》(財企[2006 54 38+0]2565 438+0號),凡無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業務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均可以企業取得的各類收入為扣除基數,包括投資收入、期貨收入、代理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對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按其“收入總額”的壹定比例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是指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經營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者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三,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1.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與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年凈銷售額654.38+05萬元及以下不超過凈銷售額的5‰;年銷售凈額超過15萬元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3‰。例如,某工業企業2004年的年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其中銷售折扣(折讓)為300萬元。納稅人的銷售折扣(折讓)應根據成本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予以剔除。因此,其年營業凈收入應確定為:4000萬-300萬= 3700萬元。具體計算采用超額積累法,也稱超額積累計算,按等級計算。

由於該企業年凈營業收入大於15萬元,則15萬元營業收入可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15萬元×5‰= 7.5萬元。

業務收入超過15萬元的可抵扣招待費為:(37000000-15000000)×3‰= 66000元。

因此,企業全年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金額為:75000+66000 = 141000元。

2.外商投資企業扣除標準為:(1)年銷售凈額在15萬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千分之五;凈賣出金額超過654.38+05萬的,不得超過凈賣出金額的千分之三。2)年業務收入總額在五百萬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萬分之壹。總收入超過500萬的部分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

3.對於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列支。

特殊規定:

1,蔡上字[1993]第463號規定,進出口業務的購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計入業務招待費。新稅制實施後,這壹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經研究,為鼓勵外貿企業代理開展進出口業務,考慮到此項業務招待費的實際情況,暫繼續按上述規定執行,稅額調整為2%以上(財稅字[1995]056號)。

2.對以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為主的企業,由於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業務等主營業務收入,其取得的各類收入比例可以低於2%,可以據實扣除(財企[2001]251號)。

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舉證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企業以“業務招待費”為“碉堡”,以跑項目、聯系業務、招攬業務為名,將“禮品、禮金、招待費、補貼、個人消費”、“虛報冒領”等違規支出納入其中,逃避國家稅收。因此,無論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試行)》都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當提供足夠的能夠證明真實性的有效憑證或者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業務招待費的核算

實踐中,部分納稅人為控制招待費等目的,扣繳業務招待費。這裏必須強調的是,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能以提取金額為依據,而是要求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其他納稅人應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踢出”到納稅目的的“營業外收入”、“其他費用”等損益科目中,無論在會計核算中反映哪個損益科目。其他納稅人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從“應付福利費”科目列支。對此,只要不影響損益,即在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在會計制度中正確的會計處理應該是“管理費用”中包含的二級科目“招待費”,但這只是壹個籠統的規定。根據會計的壹般原則,如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劃分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有些業務招待費,如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按會計制度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原企業會計制度應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的壹定時期內攤銷開辦費,現行新企業會計制度應開辦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如果企業發生的招待費直接從開辦費中扣除,無論是壹次性還是分期計入稅前損益,都會帶來政策執行上的不公平,納稅人可以規避納稅義務。因此,根據新會計制度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應當攤銷開辦費的第壹年,應當與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合並,在當年營業收入允許列支的業務招待費限額內據實列支;年度終了,應壹次性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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