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4.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