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如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選擇繼續繳納,繳費年限越久,領取的養老金越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繼續繳納後的待遇變化:
1. 居民養老保險繼續繳納,可以增加個人賬戶的積累,提高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水平。
2. 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或超過15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穩定的養老保障。
3. 繳費年限不足15年時,可選擇延長繳費年限,直至滿足最低年限要求,確保退休後能領取養老金。
4. 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願延長繳費時,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綜上所述,居民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可以選擇繼續繳納,以增加個人賬戶的積累,提高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水平。同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穩定的養老保障。對於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居民,可以選擇延長繳費年限或轉入其他養老保險,以確保退休後能夠領取養老金並享受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