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中。
(壹)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壹)項外,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壹)項費用外,還增加: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在車輛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也是規定所有的車輛都要購買交強險,同時駕駛員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再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在發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的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通過車輛保險來索要賠償費用的,具體的保險賠償限額會根據事故的責任以及受傷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車禍人傷保險公司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交強險理賠標準
受傷: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必要的後續治療費用。
傷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必要的費用、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
2、商業險理賠標準
受傷: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用、住院夥食補助、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
傷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必要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