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範圍內使用現金支票,並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
現金支票不可用於轉賬。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
壹般有3種方法。
1、單位的公戶分為基本戶和壹般戶,只有基本戶可以取現金,壹般戶不能取現,只能轉賬。
2、現金支票取現:單位在銀行購買現金支票,需要取現時按銀行的要求填寫支票的日期和金額等,蓋好大小印鑒,去銀行支取就可以了。
3、單位結算卡:現在銀行都有了自動取款機,所以為了方便對公業務取現,部分銀行針對企業發行了單位結算卡,只要辦理了這種卡,可以直接在自動取款機上取現,但有額度限制,辦理前咨詢壹下所在銀行。
4、網銀轉賬:這種方式需要開通網銀,把對公賬戶上的資金轉給法人自己的個人銀行卡,然後再取現,會計做賬時做其他應收款,如果這筆資金最終沒有用於企業經營,法人需要在年底還款。
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