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如有價證券(股票、國庫券、定期存單、期票、匯票,債券)、商品(電冰箱、電視機、鋼琴)、生活資料(金銀首飾、家具)、部分生產資料(機器設備)等。
(2)不動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3)權利,如知識產權、債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