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壹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60%)。
2、參加全國聯賽獲壹至十六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壹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3、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和全國青年聯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壹、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