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預付卡所涉及的財稅問題是我為大家帶來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
摘 要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消費市場的不斷擴大、人們的消費觀念不斷更新,傳統的商業營銷模式已經很難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務場所的壹體化、營銷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
“商業預付卡”就在這種市場需求下應運而生,並因具有辦理簡單、使用方便、轉讓自由、記賬靈活等特點而深受消費者喜歡。
毋庸置疑,商業預付卡成了人們日常消費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時商業預付卡給商業和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好處。
但不容忽視的是,整體經濟環境影響和企業利益的驅動,加之市場監管不力、財稅政策不明,使得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在財務、稅務方面既有“空”可鉆,又留下了諸多隱患,增加了企業違反財稅政策的風險。
筆者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多年,先後參與了多家商場超市及各類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對商業預付卡的銷售和流通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論文僅對商業預付卡所涉及的發票管理、收入確認、沈澱資金管理、營銷促銷活動中涉稅事項等相關財稅問題進行探討和論證。
關鍵詞 商業預付卡 財稅問題
商業預付卡從出現到興起這短短十多年,便成為“持卡壹族”的新寵,與借記卡、信用卡等***同組成了完整的消費支付體系。
商業預付卡所獨具的能夠鎖定客源、便於支付、刺激消費等特性能更加適應市場的變革,從而得以在我國迅猛發展,很快便被消費者所接受,成為常用的支付結算工具。
目前,我國大型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等實體店不僅發行了自己的預付卡,而且個體從業者、網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購物卡、虛擬幣,甚至還興起了專門靠發行預付卡營利的公司。
這些預付卡的發行和流通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壹定的積極作用。
但同時,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個別發卡機構唯利是圖,所以商業預付卡的市場監管不嚴,出現了違反財稅規定、偷逃稅款、公款購卡、收卡收賄等問題,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的正常秩序。
壹、商業預付卡所涉及的財稅問題
商業預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額度、有效期限,能夠在特定的範圍內代替現金使用的各類卡券,其主要為購物卡、會員卡、儲值卡、代金券等形式。
商業預付卡不是由金融機構發行的,所以不屬於金融結算工具。
商業預付卡本質上只是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壹種承諾,即俗稱的“認卡不認人”,也就是說“誰持有預付卡,誰便享有權益。”正是這個鮮明的特點使得商業預付卡購買手續簡單、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業發放員工福利和公關送禮的首選。
雖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其中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要求強制實行商業預付卡實名登記制度,對防止商業預付卡違規違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資金安全、規範稅收管理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積極推動了商業預付卡在我國的良性發展。
但無法回避的是,商業預付卡無論是在銷售環節還是在使用流通環節,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尤其是在財務和稅務方面所涉及的問題更為突出。
(壹)發票開具存在的問題
多年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預付卡銷售環節如何開具發票,開具什麽類型的發票,壹直成為業界討論和研究的熱點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銷售預付卡時發卡機構都會開具發票給購卡企業,也正是因為開具的發票帶來了壹系列的財稅問題。
1.商業預付卡銷售環節開具發票,發卡機構涉嫌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虛開發票行為。
按照以上規定,如果售卡時開具發票,那麽發卡機構必須根據購卡企業或個人計劃購買的商品開具發票;持卡人消費時購買的商品也必須與辦卡時所要求開具的發票內容壹致,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不壹致的問題。
財務制度健全、風險防範意識強的發卡機構會嚴格限定發票開具的'內容,開具發票的內容多在本企業經營範圍內,但為多售卡仍會為購卡者提供壹些便利,如開具“辦公用品”“服裝”“體育用品”“禮品”“勞保用品”等內容。
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發卡機構則會為購卡企業開具想要的各種名目的發票,甚至和簽約機構協商由其開具“餐費”“辦公家具”等不在發卡機構經營範圍的發票。
由此可見,發卡機構的這些做法明顯不符合財稅規定。
2.購卡企業用售卡方開具辦卡發票入賬,涉嫌偷逃稅款。
通常購卡企業購買預付卡多會用於發放員工福利或公關送禮,目的就是減少現金支付,壹方面企業員工得了實惠,還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另壹方面,企業在辦卡時會要求發卡機構開具“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等內容的發票,涉及的多是集體福利、招待費等期間產生的費用,在賬目處理時可以用於稅前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收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作出規定,要求堅決依法查處商業預付卡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禁止開具虛假的發票用於稅前抵扣。
由此可見,購卡企業的做法也是明顯違反財稅政策的行為。
3.售卡環節開具發票擾亂了稅種的界定,影響了稅收的正常征繳。
為了方便開具發票,在售卡環節發卡機構基本上都是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開具內容多為“辦公用品”“服裝”“食品”“勞保用品”“禮品”等。
而發卡機構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場競爭力就會盡力擴大預付卡的使用範圍,如很多購物中心整合多種資源形成“壹卡在手,吃喝玩樂購都有”的經營模式,從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實際消費時並不壹定購買稅率為17%的商品,可能會購買稅率為13%的糧油商品,甚至購買“服務”,如餐飲、娛樂等,這就又延伸到營業稅範疇。
因此,購卡環節開具增值稅發票會擾亂稅種以致難以分清應該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正常征繳。
(二)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
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後,就應該及時予以確認收入:壹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四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五是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通俗地講,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權實現流轉和收益可以核算。
對應以上五個條件,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發卡機構在商業預付卡售卡環節難以確認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費後發卡機構就應及時將“預收賬款”對應部分結轉收入,按期繳納稅款。
而恰恰是這壹環節讓發卡機構有“機”可趁。
有的以特約消費機構與其結算的時間點結轉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結轉收入;有的甚至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時、滯後確認收入,隨意調節利潤,使得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征繳,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
因為確認收入時間而帶來的問題相對隱蔽,實際中審計人員在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也很難對預付卡收入的確認進行準確界定。
(三)沈澱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商業預付卡在使用過程中,往往出現資金沈澱的問題,比如當預付卡剩余金額很小時,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於消費或者直接丟掉;還有部分持卡人因為手中預付卡較多或者忘記持有預付卡,致使預付卡長期閑置;甚至個別持卡人因為預付卡來源問題,不便持卡消費等。
類似這樣的預付卡形成的沈澱資金實際上已經成為持卡人的壞賬,而對於發卡企業來說,按照財務規定應該予以確認收入,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際中,基本上沒有壹家發卡企業會嚴格按照規定確認收入,更不會去徹底清查年份久遠、已處於凍結狀態的預付卡。
這部分商業預付卡形成的沈澱資金所帶來的整體收益和稅收其實是不可小覷的。
(四)營銷活動中衍生的問題
發卡機構為占領市場吸引顧客選擇本機構發行的商業預付卡,除大力拓展預付卡消費使用機構類型和範圍外,還在銷售和消費中千方百計給予購卡客戶優惠,比如有的發卡機構在購卡時會贈送顧客壹些實物禮品,或者在購卡達到壹定額度時按比例贈送顧客同類預付卡;有的發卡企業以持卡消費雙倍積分、持卡消費達到壹定額度贈送實物禮品等方式鼓勵顧客購買預付卡。
發卡機構通過壹系列營銷活動的推廣,確實促進了商業預付卡的銷售及持卡消費,但這些推廣活動涉及的財稅問題也壹直是企業賬務處理的難點,甚至可能是企業財稅的風險點。
1.售卡環節營銷促銷活動涉稅事項。
第壹,根據財稅〔2011〕 5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針對發卡企業在銷售預付卡時贈送顧客實物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如果企業替顧客承擔個人所得稅的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發卡企業在銷售預付卡時贈送顧客的實物禮品屬於無償贈送行為應該視同銷售成立,增值稅納稅義務隨即發生。
對於外購營銷用品贈送顧客的,應該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相關規定:企業將外購的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而贈送他人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發卡企業在售卡環節根據營銷促銷活動贈送顧客的實物禮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2.持卡消費時營銷、促銷活動涉稅事項。
多數商業企業為鼓勵持卡消費會給予顧客雙倍積分活動,當積分達到壹定額度時可以兌換實物禮品、進行抽獎等。
財稅〔2011〕50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同時又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征收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條款,商業企業對持卡顧客給予積分返禮的,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進行積分抽獎所得又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商業企業代扣代繳。
二、加強商業預付卡財稅管理的思考
根據商務部調研數據測算,2014年零售業預付卡銷售規模為7790億元,消費規模約為8008億元。
盡管預付卡銷售及消費規模均出現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場的主要支付手段之壹。
因此,必須高度重視預付卡所涉及的財稅問題,防範財稅風險,保證良性發展。
(壹)規範商業預付卡的發票開具
目前,對於銷售商業預付卡是否應該開具發票和開具什麽類型的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各地國家稅務局在實際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將其認定為“直接收款”銷售行為,北京、大連等地則認為應作為“預收貨款”處理。
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作為壹種特殊的預付價值,雖然存在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但卻不具有商品的客觀特征。
因此,在售卡環節僅僅是預付資金,實際並沒有商品或服務的購買和提供。
銷售商業預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為,因為在購卡階段從資金流來看,購卡企業和發卡機構只是“錢”的交換這壹過程中並沒有涉及到“物”的流轉,因此,不應該在售卡環節開具發票。
建議國家及時出臺相應的法規明確商業預付卡售卡環節不得開具各種品目的發票,而應該開具收款收據,待實際持卡消費後由實際銷售或服務方據實開具正規發票及清單,這樣就能從根源上杜絕三類財稅問題的發生:壹是消除了售卡企業開具虛假的發票和購卡企業使用虛假的發票的問題,降低了企業受到稅務部門查處的風險;二是購卡企業無法用虛假的發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防止了偷稅漏稅,保證了國家稅收的完整性;三是徹底理清了各個稅種,消除了稅收混亂現象,維護了國家稅收的權威性。
(二)督促發卡機構及時確認收入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發卡機構在購卡企業持卡消費後,商品已經實現銷售應及時予以確認收入並按期繳納稅款,不得利用預收賬款調節利潤。
但在實際中,簽約商家往往是根據賬期與發卡機構進行核算,發卡機構待賬款結清後才予以確認收入和繳納稅款,由於稅款繳納的遲滯,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
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采用隨機抽查、信息關聯等辦法,及時掌握發卡機構的收入情況,督促其按期繳納稅款。
(三)加強商業預付卡余額部分沈澱資金稅收管理
稅務部門應研究制定有效的監管措施指派專人負責預付卡的管理,開發相關軟件,建立商業預付卡管理數據庫實現聯發聯管聯控,及時掌握市場上商業預付卡的發放總量、發放批次和發放時間。
定期督促發卡機構梳理對已售出但長期未使用的預付卡進行跟蹤管理;針對確實已處於停滯、不再使用的商業預付卡進行篩選;確認屬於長期掛賬不再消費的,按照相關規定督促發卡機構將這部分商業預付卡沈澱資金對應的預收賬款予以確認收入,並繳納稅款。
(四)認真審查商業預付卡營銷促銷活動的賬務處理
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抽查、中介機構在年度審計時,應加大對預付卡營銷、促銷活動所涉及財稅問題的關註,詳細掌握發卡企業進行營銷、促銷活動時的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及兌現情況;認真核查營銷活動中涉及的實物禮品、積分兌換是否按財稅規定做出了正確的賬務處理;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否已經正確征繳;監督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落實財稅規定。
綜上所述,商業預付卡的發行雖然繁榮了市場給發卡機構帶來了效益,給消費者帶來了便利,但卻存在極大的財稅風險。
相關部門應進壹步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商業預付卡的監管;發卡機構應自覺遵守財稅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同促進商業預付卡市場良性有序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北京新燕莎商業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
[1] 張海娟.商業購物卡稅務風險的幾點思考[J].西部財會,2012(06).
[2] 羅維芬.商業預付卡的財稅處理及思考[J].財會學習,2012(03).
[3] 蔡雪晴.商業企業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財稅分析[J].時代金融,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