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存款是指存款人根據規定的條件,在甲地(壹般是跨省、市、縣)將款項存入異地本人、或他人開立的銀行存款帳戶,壹般要收取壹定的異地存款手續費。
保障存款自願、取款自由是國家法律對金融機構的基本原則要求,不是壹個行規就可以改變的。銀行吸收異地存款合不合規,那是銀保監會對金融法人的管理性規定,並非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對儲戶的強制效力性規定,所以只要是不違反法律的存款合同,都是合法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是異地辦理,需要6個月以上的手機號實名認證,用戶本地居住證,半年以上社保繳納證明,工作證明等資料。辦理儲蓄卡,只需攜帶身份證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材料。
實際上目前對儲戶是沒有異地存款的限制的。目前的限制是對銀行的異地攬儲的限制,這個是賓語的不同,也就是說銀行不允許異地攬儲,但是儲戶異地存款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