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2、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3、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4、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十壹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下列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壹)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二)接受、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舉報;
(三)組織對應用程序等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測評,並公布測評結果;
(四)調查、處理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推進下列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壹)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標準;
(二)針對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
(三)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公***服務建設;
(四)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評估、認證服務;
(五)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第六十三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用於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