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而且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即該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如果票據已過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對持票人進行抗辯。
承兌匯票到期兌現方法如下:
1、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換方法。
(1)首先需要銀行承兌匯票寫背書人,然後攜帶銀行承兌匯票和公司公章到公司公戶所在銀行。
(2)用戶需要銀行填寫壹個托收憑證,還需要加蓋公司章,然後壹並交給銀行辦理就可以了。
2、商業承兌匯票兌現方法。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由貼現銀行通過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向付款單位辦理清算,收回票款。
綜上所述,銀行匯票是銀行簽發的,商業匯票是企業簽發的。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不同的承兌人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的匯票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承兌的匯票為商業承兌匯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壹)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