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商業承兌匯票不附帶利息。
擴展資料:
商業承兌匯票的運用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商業信用票據化和商業信用的表現形式規範化、科學化,有利於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票據市場的功能。
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在銀行結算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銀行信用活動,是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的發展和補充。
因此,對於建立全國統壹的票據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增強銀行服務功能,擴大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範圍,對於促進賣方企業的商品銷售,降低買方企業的經營成本,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業拖欠貨款而形成“三角債”,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加速社會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