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家人可以經商。
我國《公務員》法僅對公務員本身做出了禁止經商規定,但是並沒有限制其加人經商。
《公務員法》第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五、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擴展資料:
公務員應該避險的情形: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