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對保稅港區及毗鄰地區實施統壹管理。
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地區的規劃,經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有關部門委托,集中統壹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
(四)統壹管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地區的土地、規劃、建設、工商、金融、勞動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衛生和安全生產;
(五)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外匯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駐區單位,協調相關事務;
(六)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協調產業布局,管理投資項目和開發建設活動;
(七)推進本地區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及時發布公共信息,實現信息資源整合共享;
(八)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推進保稅港區及毗鄰區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公眾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九條保稅港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精簡、高效、審批與監管分離的原則,設置和調整管理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保稅港區及毗鄰地區的港口管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
第十壹條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域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由天津港公安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除本規定明確規定外,本市其他行政單位不得向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地區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區內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窗口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和跟蹤服務制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審批並即時辦理;需要單獨核實相關信息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保稅港區及毗鄰地區產業發展目錄和布局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保稅港區管委會不得批準其在區內經營。
第十五條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實施檢查管理的,壹般不實施對區內企業的現場檢查;需要現場檢查的,由保稅港區管委會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