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是指企業不良股權或債權投資造成的損失,包括長期投資損失和短期投資損失。對已認定的不良投資,企業應逐項分析原因,有合法證據不能收回的應認定為損失。
被投資單位已破產、清算、註銷、停業或註銷工商登記,導致不良投資無法收回的,認定損失的證據為:法院的破產公告或破產清算的和解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撤銷文件;政府部門的相關行政決定文件。
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撤銷、關閉或註銷,工商登記被撤銷,導致不可收回的不良投資,根據以下證據認定為損失:
(壹)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算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註銷、撤銷文件。
(三)政府部門的相關行政決定文件。
已清算的,在扣除清算財產後的差額後,視為虧損。
未清算的,由社會中介機構經過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被投資單位剩余財產確實不足以清償投資差額的,確認為虧損。
對於股權投資項目金額相對較小的企業,經確認被投資單位已經資不抵債、連續虧損三年以上或者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後出具經濟鑒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認定為虧損。
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尚未交付或結算,不能被視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