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即有動態和靜態之分。外匯的靜態概念,又分為狹義的外匯概念和廣義的外匯概念。狹義的外匯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廣義的外匯指的是壹國擁有的壹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此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中國於1997年修正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國外貨幣,包括鑄幣、鈔票等;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外匯的動態概念,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壹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壹個國家的貨幣,借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壹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