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格蘭銀行(香港稱英格蘭銀行)成立於1694。它最初的任務是充當英國政府的銀行,這個任務今天仍然有效。英格蘭銀行大樓位於倫敦的Threadheedle街,因為街上有“老婦人”或“老婦人”。英格蘭銀行現任行長默文金於2003年6月30日接替前任行長愛德華·喬治爵士。
第二,英國中央銀行。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銀行是各國中央銀行體系的鼻祖。1694是在英國國王的特許下成立的,股本1.2萬英鎊,受到社會的尊重。成立之初就獲得了不超過資本總額的紙幣發行權,主要目的是為政府墊付資金。到1833,英格蘭銀行獲得了紙幣無限法律賠償的咨詢。1844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銀行特許條例》(法案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分為發行部和銀行部:發行部負責發行與654.38+04萬英鎊有價證券和業務中不必要的金屬儲存金額相同的銀行券;還規定了其他獲得發行權的銀行的發行額度。從此,恩格爾銀行逐漸壟斷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成為1928英國唯壹的發行銀行。與此同時,地位日益提高的英格蘭銀行承擔商業銀行間債權債務的轉讓和核銷業務,票據交換的最終補償,在經濟繁榮時接受商業銀行的票據再貼現,在經濟危機來襲時充當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從而獲得商業銀行的信任,最終確立“銀行的銀行”的地位。
3.隨著倫敦成為世界金融中心,英格蘭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形成了靈活的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活動,成為現代中央銀行理論和業務的典範和基礎。6月19337設立“外匯平準賬戶”,代理國庫。1946後,英格蘭銀行國有化,仍為中央銀行,隸屬財政部。它掌握國庫、貼現公司、銀行和其他私人客戶的賬目,並承擔政府債務的管理。它的主要任務仍然是根據政府的要求決定國家的財政政策。英格蘭銀行總行設在倫敦,職能機構分為政策與市場、金融結構與監管、業務與服務三部分,設有15個局(部)。當時,英格蘭銀行還在伯明翰、布裏斯托爾、利茲、利物浦、曼徹斯特、南安普敦、紐卡斯爾和倫敦法院區設有八家分行。
4.英格蘭銀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享有發行銀行券的特權,普通商業銀行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發行銀行券,但在英格蘭發行的銀行券用於準備;作為最後貸款人,它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並作為票據結算銀行監管英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壹家政府銀行,它充當國庫的代理人,穩定英鎊的價值,並代表政府參與所有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英格蘭銀行具有典型中央銀行的“發行銀行、銀行銀行和政府銀行”的特征。
5.英格蘭銀行的領導機構是董事會,由65,438+06名董事組成,是最高決策機構。成品由政府推薦,英國導演命令每周見面壹次。總裁、副總裁任期五年,董事四年輪流離任,每年二月底四人離任。安理會選舉了幾個常任理事國來主持事務。理事會下設五個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人事和財政委員會以及銀行券電子刷委員會。董事必須是65歲以下的英國國民,但下議院議員和政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