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註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004號)。143)
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應用條件: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正當理由之壹的,可以申請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
(1)因報關人員操作或書寫錯誤導致報關單內容有誤,未發現走私違規或其他違法嫌疑;
(二)出口貨物放行後,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原申報貨物退關或者運輸工具變更的;
(三)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儲存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溢缺、丟失、短少等情況,致使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
(六)經海關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註銷申請表
2.能夠證明進出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相關文件;
3、外匯管理、國稅、檢驗檢疫、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文件;
4.海關出具的應稅貨物專用繳款書、辦理收付匯和出口退稅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等相關單證。
處理程序:
特別提示:進口貨物放行或者出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變更或者註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容涉及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貨幣制度、單價、總價、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貿易方式(監管方式)、交易方式的,海關按照行政許可審查程序辦理;其他情況下,刪除、修改申請不適用行政許可審查程序,由海關直接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並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註銷申請表》上批註。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原受理申報的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海關將審核並制作相關的接受或拒絕文件。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直接出具批準或者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決定,不再出具受理文件;
2.除能夠當場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準予修改/註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決定或者不予修改/註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決定,並完成相關操作。特殊情況下,海關審查時限可延長65,438+00天。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天。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