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實務中,單證的制作與出具人通常有出口商、出口國的商檢等機構,貨運公司以及進口商,壹般規定是英文或中英文對照。
外貿常見的單證有: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統稱,買賣雙方均可出具。如系賣方制作,可稱為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買方出具則可稱為采購確認(PURCHASED CONFIRMATION)。除了與國內銷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買賣雙方名址,簽訂時間、地點、交易貨物品名、付款方式、
違約責任以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附加條款。此外,正式的外貿合同,往往還有更詳細的約定,比如信用證條件下的信用證開證要求,對各種不可抗力的規定等細則。對於容易在裝卸和儲運過程中發生短缺的散貨如礦產、糧農副產品等,合同中往往還會附加“溢短裝”條款,即允許在合同總數量和金額的基礎上,有若幹幅度的差異,最後按照實際交貨量來結算。比如“5% MORE OR LESS ALLOWED”,即允許多交或少交5%。理論上,合同應該“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經簽章的正本為憑”,可在外貿實務中不大苛求照搬執行,壹般的傳真件也就行了,作為備忘錄。更多的還是依靠商業信用,以及預付款、信用證等實質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顯得不重要了。也正因為如此,壹些國家的客戶甚至制作固定合同,並留下“信用證開出後生效”等條款,進壹步淡化合同的約束力,到處散發作為詢價工具。碰到這樣的合同,不必當真,預留時間,等到信用證收到再有所行動不遲。
2、發票(INVOICE)
或稱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外貿的“發票”概念和國內的財務發票完全不同。外貿發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於說明此票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值等,以及其他壹些說明貨物情況的內容。發票格式不拘,但必須包括上述要素,並全名落款。
發票必須註明壹個發票號碼(自己擬定),出票時間。可以按照需要壹式幾份,由若幹正本和副本組成的,應註明“ORIGINAL”、“COPY”字樣。
發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樣,意為“有錯當查”,即此份發票如有錯漏允許更改。
3、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
樣式近似商業發票,幾乎可以直接把商業發票過來,標題改為“PROFORMA INVOICE”即可。形式發票的用處,壹是類似於單方面合同,作為報價和確定交易的工具。壹些國家的客戶喜歡“確認形式發票”的形式作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業發票相同的內容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空白處以“REMARK”加註的形式增加條款,比如交貨期等等,以進壹步落實交易。此外,對於那些需要進口許可或外匯使用額度的交易,客戶也需要形式發票來做前期申請。在采用國際快遞寄送貨物的時候,也需要附上形式發票,作為快遞公司統壹報關計用。
4、裝箱單(PACKING LIST)
與外貿發票對應,性質壹樣,主要用於說明貨物的包裝情況,如品名、數量、包裝方式、毛重、體積。視產品類別的需要還可以加上其他詳細說明,如凈重等。樣式與發票相仿,只是不需要註明貨物價值。通常也需要若幹正本和副本。樣本見式樣3。
5、提單(BILL OF LOADING)
提單就是貨物交付貨運公司以後,由貨運公司出具的證明,用以代表物權,以及在目的地提貨。每個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樣的提單,但內容則大同小異。提單是最核心單證,某種意義上就是貨物的代表,貨款的價值。對於提單,後面我們會專門用壹個章節來了解學習。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分為空運提單(AIR WAY BILL,簡稱AWB)和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OADING,簡稱B/L)及其他。但實務中以海運提單最為常見,空運提單次之。提單由貨運公司根據發貨人提供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名址、目的地、貨物描述等相關**來填制,經發貨人確認無誤後簽章出具。壹般三正三副,任何壹份正本均可提貨。壹經提貨,其余兩份即告失效。為防止提單在傳遞過程中遺失,如果客戶沒有指明要求的話,可以只給客戶壹份或兩份正本。除了提單上的固定欄目外,海運提單在簽發的時候還必須加註“上船時間”(ON BOARD DATE)字樣,這是計算實際交貨期的標準。
6、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船開前或不遲於船開當日,由發貨人出具給收貨人的裝船情況通知。格式不限,但應包括下列內容:收貨人(Consignee)、發貨人(Consigner)、貨物名(Goods)、提單號(B/L Number)、集裝箱/鉛封號(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起航日(ETD, Estimated)和預計抵達日(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等項目內容。
7、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為防範國際貨物運輸中可能發生的毀損,對壹些價值較高的貨物,貿易商通常會辦理保險。
保險公司根據投保的險種開具保險單,作為貨物單據之壹。
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壹切險(All Risk-A.R.)三種。
① 平安險的責任範圍有: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壹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人對遭受承保範圍內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費用。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②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平安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③ 壹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壹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壹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壹般加險有11種,它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險(Risk ofShortage in Weight),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汙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險(Risk of 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 and Heating),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 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曲黴素險(Aflatoxin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投保的時候,投保金額壹般是CIF價格加上10%的加成。保險費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金額 = CIF貨值×(1+加成率)
不必先算保險費,可以直接根根據據已知的CNF價格換算CIF即是:CIF=CFR/[1-保險費率×(1+加成率)]
實際操作中,如果貨值不大,比如在2000美金以下的,壹般做簡易處理,統壹收取100元人民幣左右作為保險費
8、商檢證、質量證、重量證、衛生證等(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HEALGH)。
根據產品的不同,根據國家規定或按照客戶需求、行業習慣,部分商品出口必須經過國家檢驗檢疫局強制並出具檢驗證書。根據檢驗項目的不同分為質量證、重量證、衛生證等。
出口必須檢驗的商品,廠商須先經過商檢局備案登記。出口前,填制商品檢驗申請單(在商檢局那裏取得),將該商品的樣品送至商檢局檢驗。檢驗合格後,商檢機關出具商品檢驗放行單,憑放行單方可報關出口。除了國家商檢局以外,也常見有客戶委托第三方民間檢驗機構檢驗的。比如最著名的SGS檢驗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S.A. 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部在日內瓦),不少非洲和中南關註國家的貿易商因為本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能力有限等各種原因而認可SGS檢驗。SGS在我國廣東、上海、青島等地都有分支機構,可應客戶要求辦理檢驗,同時SGS現已與我國政府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