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省、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初建立並實施了這壹制度。QFII制度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尤其是新興市場經濟體廣泛實施的壹種過渡性制度,在貨幣尚未完全可兌換、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入外資,開放資本市場。它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壹定的規定和限制下匯出壹定數額的外匯資金,並兌換成當地貨幣,在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下通過特殊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和股息可經審查後兌換成外匯匯出。
QFII制度本質上是限制外資進入國內證券市場。
QDII(合格金融機構投資者)是本地投資者在資本賬戶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地區)進行海外投資的機制。投資者只能通過這個機制進行買賣,這樣國家才能監管資金的流向和規模。QDII可以設立封閉式基金(即基金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可壹次性收回,期間不可交易),設定期限和投資金額上限,供投資者認購,由基金經理負責投資。上述表格允許外管局監督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回流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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