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法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及以下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和國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於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以上規定的資料。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