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與外國友好城市在漢經貿展由市貿促會主辦。
其他沒有舉辦權的單位不得自行簽約、主辦或承辦展覽。必要時,可與有辦展權的單位協商,委托其簽約承辦展覽。第七條舉辦展覽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展會主辦方提前1年向市貿促分局提交了參展標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展覽的基本信息,如主辦單位(中英文)、承辦單位(中英文)、展覽名稱(中英文)、展覽內容(中英文)、展覽面積、展覽時間和地點等。由境外機構(含企業)主辦或聯合舉辦的,應附境外機構說明;
(二)市貿促會審核並綜合平衡後,在1個月內提出審核意見;
(三)主辦單位在展會前三個月將詳細籌備情況報送市貿促分局,由市貿促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展覽計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第八條展覽單位憑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到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購買參展展品由具有外貿進口經營權的單位辦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審批手續。第十條舉辦展覽的單位應當在每次展覽結束後及時對展覽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送市貿促會和武漢海關。每年年底,市貿促分會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展會總結。第十壹條市貿促會負責對在本市舉辦展覽的單位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服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貿促會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暫時停止辦展、取消辦展資格。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貿促分會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