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無或超過上次入境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記錄的,應按以下要求出具《攜帶證明》:
1.攜帶出境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同壹天多次往返、短時間內多次往返的除外;
2.攜帶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次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3.攜帶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者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