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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學標的人品爭議

這個事件可能不出名,但絕對是壹個罕見的詭異離奇的事件,值得留在歷史中。奇怪的是,這個發生在美國壹所大學裏的離奇故事,從來沒有引起美國媒體的興趣(我只找了壹家當地的報紙來報道)。好在法院判決書詳細介紹了事件的前因後果,為歷史留下了記錄。以下介紹根據判決還原。

故事的主人公是中國生物學家姚學標。1985畢業於江西醫學院,1991就讀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1995獲得分子生物學博士學位。畢業後,他在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從事博士後研究。1998年2月,姚學標到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以下簡稱大衛)生理學系擔任助理教授。

故事發生在1998的下半年,姚雪彪到達大衛後不久。當時,維多利亞大學生理學系的另壹位助理教授埃德溫·查普曼(Edwin Chapman)正在利用細菌生產重組蛋白,但事故不斷。有幾次,他們使用的設備溫度被調得太高,以至於實驗材料被損壞。在其他場合,漂白劑和鹽被倒入培養皿中,使樣本失去活性。有幾次,他們發現試管和燒瓶上的標簽被更換了。他們懷疑有人破壞了試管和燒瓶,結果發現有人在偷偷更換上面的標簽。

查普曼最初懷疑是我們實驗室的某個人,有壹次甚至為此與他的壹名研究人員對峙。查普曼向院長和學校警察局報告了這起破壞事件,並提供了三名嫌疑人的名單。為了找出是誰在搞破壞,警察局在10月下旬協助查普曼秘密安裝了兩個攝像頭。壹個安裝在樓道裏,壹個安裝在公共儀器室,那裏有振動器。振蕩器是用來培養細菌的儀器。它能保持恒溫並不斷擺動,使試管或燒瓶中的細菌培養液混合均勻,有助於細菌的生長。當時查普曼實驗室正在利用細菌生產蛋白質,所以經常使用這個振蕩器。買這臺機器的錢壹部分來自對門姚學標實驗室的創始基金,壹部分來自系裏的基金。雖然貼著“姚實驗室”的標簽,但它屬於兩個實驗室。

1998 65438+2月5日(周六),查普曼在儀器室看攝像頭拍下的壹段錄像帶。這盤錄像帶記錄了從4號中午到5號中午這段時間。視頻顯示,在4日下午4點到6點期間,查普曼的三名學生將壹些試管放在搖床上,準備讓裏面的細菌生長壹夜。7點多,姚學標出現在儀器室,拿起查普曼的學生放在振動器上的兩個試管,看了看又放了回去,但從視頻上看不清楚他在幹什麽。5日早上6點,壹個查普曼的學生來到儀器室,拿走了試管(他後來作證說,他已經把試管裏的細菌轉移到實驗室的燒瓶裏繼續培養),然後帶回來4個大燒瓶,放在搖床上。查普曼沒有看完視頻。他想知道姚學標在幹什麽,決定留下這段視頻,以備日後研究。由於每個攝像機只有兩盤錄像帶備用,第二天(6日),查普曼沒有在儀器室檢查另壹盤錄像帶的拍攝內容,於是要求它回去重新拍攝,導致5日中午後壹段時間沒有記錄。

7日,星期壹,查普曼又檢查了壹遍從4號到5號的錄像帶。看了壹會兒,他也沒發現什麽特別的。他覺得沒必要留著,就放在相機裏下午5點左右拍攝。大約壹個小時後,查普曼的學生來報告用細菌生產蛋白質的試驗結果:有人再次破壞,在不同的燒瓶中生產不同蛋白質的兩種菌株混合在壹起,所以他們沒有得到兩種蛋白質,而是得到了兩種蛋白質混合物,不能用於實驗。查普曼意識到4月4 ~ 5日沒看的錄像帶後面部分壹定記錄了破壞現場,馬上從攝像機上取下來查看。果然,視頻顯示,5日上午8-9點,姚又來了。

在儀器室,我們對普克曼同學的試管和燒瓶中的細菌培養液做了壹些操作:將壹個試管中的細菌和壹個燒瓶中的細菌混合,然後將兩個燒瓶中的細菌混合。

據此,查普曼向院長報告說,姚學標破壞了他的實驗工作,警方隨後逮捕了姚並對他進行了審判。盡管姚後來沒有被指控犯罪,但學校啟動了開除姚的程序。1999 12,“教師權益及義務委員會”就此案舉行了為期五天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4月4日至5日的錄像帶作為重要證據被出示,查普曼和他的學生也就他們在實驗室遇到的實驗問題以及那段時間的活動作證。姚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了聽證會,並在會上進行了自我辯護。

姚解釋說,5日上午他自己去儀器室做實驗。雖然他承認有很小的可能把查普曼實驗室裏的燒瓶誤認為是他自己的,但他堅持說他是在操作自己的燒瓶。但是他無法解釋為什麽在查普曼的學生放了四個燒瓶在搖床上之前,搖床上沒有燒瓶。姚的燒瓶突然出現在哪裏?他說那天他心情不好,因為他的壹個助手病了,家裏出了點事。他之前沒有註意到振動器上沒有燒瓶。他還認為,查普曼的壹名學生想陷害他,因為他拒絕雇用這名學生。

姚請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的丹·克利夫蘭教授為自己辯護。姚在博士後研究期間的導師克裏夫蘭作證說,姚“誠實正直”。但他承認,如果姚是像視頻上顯示的那樣,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操縱他人的實驗樣本,那就值得擔心了。但他也認為,如果只是將不同的培養液混合,姚是不可能得到查普曼的學生所得到的測試結果的。查普曼反駁說,如果姚不僅做了攪拌操作,還改變了燒瓶上的標簽(姚在做攪拌操作前短暫地將相機留在了燒瓶上),那麽他就會得到這樣的實驗結果。

“教師權利義務委員會”壹致認為姚的解釋不合理,認定姚故意破壞查普曼的實驗,建議校董事會開除姚。董事會據此開除了姚學標。姚狀告威斯康星大學董事會巡回法庭,但巡回法庭判決支持威斯康星大學董事會的決定。姚隨後上訴至威斯康辛上訴法院。姚的上訴理由如下:1 .查普曼的錄像帶不能作為證據,因為5日下午之後的記錄已經丟失,這份記錄本來可以用來證明他的清白;第二,董事會忽視了姚的“專家證人”的證詞。上訴法院認為:

第壹,查普曼的錄像帶是不完整的,但保存下來的部分足以證明是姚在搞破壞;

第二,姚的“專家證人”是姚以前的導師,不是中立證人。2002年6月27日,威斯康星州上訴法院駁回了姚的上訴。

隨後,姚起訴查普曼和維多利亞大學生理學系主任理查德·莫斯違反托管合同。原來,姚去維多利亞大學教書時,帶了壹些他做博士後時建立的雜交瘤細胞系。細胞系必須保存在液氮中,液氮會逐漸蒸發,所以必須有人定期向液氮罐中添加液氮。姚被開除後,他原來的實驗室由莫斯控制,而這些細胞系的儲存是由姚以前的壹個學生在莫斯的監督下維護的。2001,1,姚在莫斯的陪同下,拿著這些細胞系,想帶去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做實驗(姚在失業後,他以前的導師接納他做訪問學者),結果發現液氮全跑了,細胞系全死了。原來,2000年,莫斯讓查普曼的工作人員使用實驗室,壹名博士後用液氮罐儲存自己的樣本。可能是蓋子沒蓋緊,液氮漏了出來。姚因此起訴查普曼和莫斯要求賠償。查普曼和莫斯壹審獲賠465,438+00,000多美元。查普曼和莫斯提出上訴。2005年8月31日,威斯康辛州上訴法院判決查普曼和莫斯在接受撫養權時存在過失,但他們與姚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推翻了壹審判決。

姚為什麽要破壞對面實驗室的實驗?VIU教師權利和義務委員會提出了幾種可能的解釋。壹種可能是姚嫉妒查普曼,或者視查普曼為潛在的競爭對手(兩人當時都是助理教授,兩人都面臨著以後晉升常任教授的問題)。還有壹種可能是,姚以為振動器是他的,曾經跟別人說對查普曼用“他的”振動器不滿,所以報復。此外,該委員會還註意到,姚在工作和家庭中受到各種壓力,這可能影響了他的心理健康。除非肇事者自己坦白,否則很多學術不端事件的動機很難認定,也沒有必要去認定,因為那已經超出了壹般人的理解範圍。

這件事的另壹個離奇之處是,姚被開除後,他的名譽並沒有因此而喪失。他反而為自己在國內的學術界感到驕傲:入選教育部首批“長江工程”,被聘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特聘教授,獲得國家傑出青年基金,主持中科院重大創新項目, 被任命為科技部863工程項目負責人,被任命為科技部973工程首席科學家 ..他實際上大部分時間都呆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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