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提交全部出口貨物、服務和跨境應稅活動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查無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結果告知納稅人。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因疫情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可以在收到全部退(免)稅證明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退(免)稅。
因疫情原因,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無法辦理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未收匯手續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第八條規定,疫情防控完成後,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齊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報關單、表格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應對補充資料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