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是通知已知的付款人暫時不要付款。如果承兌的商業匯票知道付款人是誰,就可以通知付款人不要付款。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遺失的,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止付。未標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丟失,未標明“現金”字樣的不得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