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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資本賬戶的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賬戶交易中,11項可兌換,11項限制較少,15項限制較多,只有6項嚴格控制。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賬戶,用於留成。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方可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的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售付匯只能憑批準文件在銀行辦理。中國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壹直比較寬松。近年來,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和投資資金需要專戶保存;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後可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準可從其外匯賬戶匯出或購匯匯出;出於監督管理的目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境外投資需購匯匯出的,須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報,審核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戰略投資項目,均免於本次審查;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後,境內投資者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購匯核準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在證券資金流入方面,境外投資者可以不經批準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買賣股票、債券等,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經批準,境內企業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發行債券在境外融資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證券和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用自有資金在境外使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得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準個別保險公司在境外使用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此外,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獲準開展金融創新試點,設立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門賬戶管理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開展境外經營。國際開發機構也開始在中國試點發行人民幣債券進行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的中長期外債應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無需事先批準,但其短期外債余額與累計長期外債之和應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差以內。所有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入外債後,需要及時定期或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登記。對逐筆登記的外債,還本付息必須經外匯局批準(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允許向外國借錢。境內機構發行的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占用其短期貸款指標。

此外,境內機構180天以上(含)及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的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在中國註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境外關聯公司吸收的資金在境內使用的,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按履約金額納入外債管理,企業累計長短期外債之和、短期外債余額與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的履約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是指外債管理,只能由經授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除外。除財政部出具的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的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外,對外匯指定銀行出具的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的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必須在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的履行必須經外匯局批準。

此外,中國銀行獲批開展全球授信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並購、股權互換、可轉換債券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經營外匯資金;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讓;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壹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壹美元,而是根據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幾個主要貨幣並賦予相應權重,形成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壹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壹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壹籃子並不意味著盯住壹籃子貨幣。它還需要把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的另壹個重要基礎。

人民幣匯率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的收盤價,作為下壹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的中間價。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格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的±0.3%範圍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交易價格在±3%範圍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掛牌匯率,向客戶買賣外匯。銀行應管理客戶美元掛牌匯率的價差。美元現匯的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65,438+0%,現金的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指定的差價範圍內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以自行設定非美元對人民幣的價格。銀行可以與客戶協商所有上市貨幣的即期匯率和現金交易價格。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重新設計開發新的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體系和市場預期調查體系,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的透明度。中國編制並公布國際收支,通過金融機構間接申報國際收支。自2005年以來,外匯局每半年發布壹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1980 2月,1980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199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頒布,1996年末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種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頒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實踐,通過不斷豐富和完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體系。

下壹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完善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外經濟平衡協調發展。第壹,加強制度創新,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第二,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入流出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第三,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壹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範和引導人民幣境外流通和使用,推進人民幣區域化。第五,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第六,堅持依法行政,進壹步整頓和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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