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凍結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但不得扣劃。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確為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不采取扣劃措施;開證行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銀行的申請,立即解除對信用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申請人提供的存款為外匯,且當事人證明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二是銀行因信用證無效或過期,或因單證不符而拒絕支付信用證,且免除對外支付義務,正常支付信用證並從信用證開證行存款中扣除相應金額後仍有盈余,即信用證開證行存款賬戶中的存款已失去存款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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