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直屬部門
2.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
3 .國務院直屬部委(總公司)
4.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成立的外貿、工貿公司及其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
5 .經國家和主管部門批準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有外匯收入的經濟實體和經濟聯合體。
6 .有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和外匯額度收入的事業單位。
(1)各種研究所、研究所、中心和大學
(二)新聞出版單位
(3)各類協會和行業商會
(四)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其他第四條中央單位可根據業務情況申請以下外匯額度賬戶。
1.貿易留成外匯額度賬戶(包括代理貿易留成額度賬戶)
2.非貿易留成外匯額度賬戶(包括代理非貿易留成額度賬戶)
3 .出口機電產品30%原材料費留成外匯額度帳戶
4.1%出口商品操作費
5.進出口周轉自有外匯額度賬戶。
6.特殊外匯額度賬戶
(1)中央財政進出口專項外匯額度賬戶。
(2)外貿專項周轉外匯額度賬戶
(三)流動資金進出外匯額度賬戶。
(四)國家劃撥的外匯額度專用賬戶
(5)援外資金外匯額度賬戶
(六)基礎外匯額度賬戶
(7)貿易下級外匯額度賬戶
(八)擴大外匯額度賬戶
(9)承包工程和勞務周轉金外匯額度賬戶
6.調整外匯額度賬戶
7.其他外匯額度賬戶第五條申請開立外匯額度賬戶,必須具備以下外匯來源。
1.國家或主管部門按計劃分配的外匯儲備額度(貿易外匯額度、非貿易外匯額度和專項外匯額度)
2.各中央單位創匯結匯後的外匯留成額。
3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工、貿公司,其集中度用來表示進口所需外匯額度。
4.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但負責歸口管理的單位,應委托訂購進口所需的外匯配額。
5.合營企業或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按有關規定代理後,由有關部門分配的外匯儲備配額(包括貿易留成外匯配額和非貿易留成外匯配額)。
6.調整外匯額度
7.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外匯額度第六條申請開立外匯額度賬戶,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中央直屬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國務院直屬部委提供
(1)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正式書面申請函
(2)外匯來源證明的批準
2.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應提供
(1)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正式書面申請函
(2)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外匯來源證明
3.經濟實體和企業應提供
(1)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正式書面申請函
(二)單位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附後)
(四)外匯來源證明
4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提供
(1)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正式書面申請函
(2)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文件。
(三)外匯來源證明第七條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1.凡符合開立外匯額度賬戶條件的單位,如需在外匯管理部門開立相關外匯額度賬戶,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正式書面申請。
2.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3.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額度開戶申請書”並預留印鑒卡。
4.外匯管理部門負責開戶的經辦人員應進行全面審核。
5.領導批準。
6.通知申請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辦理具體開戶手續。第八條“外匯額度賬戶管理”
1.凡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和使用各類外匯額度賬戶。
2.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應當接受並協助外匯管理部門對其額度賬戶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3.凡在外匯管理部門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應及時、定期與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對賬。
4.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不得利用其在外匯管理部門開立的額度賬戶進行與賬戶收支範圍無關的其他經濟活動,不得利用或借用賬戶進行經營活動。
5.開立外匯額度賬戶的單位應當有專職財務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外匯額度種類管理賬戶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