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17日電 (馬靜)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中國金融》發表《數字經濟下金融監管有效性思考》壹文,再次“劍指”跨境互聯網券商的“無證駕駛”。
實際上,早在2021年10月舉行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孫天琦就在演講中對此類現象定調,並以向境內投資者提供美股和港股交易的A、B兩公司為例。
《經濟日報》在此後11月發表評論稱,“從業務實質看,像老虎證券、富途證券這樣的所謂跨境互聯網券商業態,在未取得我國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臺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務,屬於境內無證駕駛,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動。”
為什麽會出現跨境互聯網券商“無證駕駛”現象?隱藏哪些安全風險?是否有解?
超開放程度的跨境金融服務存安全隱患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在接受中新經緯專訪時表示,首先需明確金融服務須受監管,核心即要獲取金融服務許可證(牌照),且金融牌照劃分較細,跨境互聯網券商只能按照牌照授權範圍和內容提供相應服務。與此同時,什麽樣的資金、什麽樣的投資者才符合跨境投資的條件,跨境互聯網券商還需考慮國家資本和金融賬戶管理的現有要求。
“可以說跨境互聯網券商正處在壹個發展的關鍵期。”趙錫軍解釋稱,金融服務既隸屬服務貿易下項目(經常賬戶),又屬於資本和金融賬戶下項目。但前者是開放的,後者由於涉及資金跨境流動,這部分目前是不完全放開的。中國在金融服務方面有清晰的開放路徑和時間表。從最早境外投資者可投資B股,到後來開設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滬港通、深港通、債券通等專門服務跨境投資的制度安排,中國的資本和金融賬戶不斷開放,跨境券商的服務內容和範圍也不斷擴大,但由於目前整個資本和金融賬戶的“擴大”還沒有到完全完成的狀態。在此背景下,互聯網券商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務出現“匹配、小於、大於”開放程度三種情況。
“從現狀來看,大部分券商提供的跨境服務是跟國家資本與金融賬戶的開放程度是吻合的。”不過,趙錫軍提到,另兩種情況需要警惕,尤其是超越開放程度的跨境金融服務在金融穩定和投資者利益保障方面存在更大風險。
或導致“監管套利”等問題
中國 社會 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 科技 研究室主任尹振濤表示,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務就要接受相同的監管,跨境互聯網券商僅持有境外牌照卻在國內涉足相關業務,這就容易導致“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前者涉及業務合規性,後者則指利用境內外監管要求不壹致采用“孰低”原則開展業務。
趙錫軍也表示,跨境互聯網券商的服務包括投資者和投資產品所在地兩頭,這意味著雖然服務同壹對象(投資者或上市公司),但涉及境內外兩個市場。因此,相對僅在境內展業的券商,跨境互聯網券商需要更高的監管要求。如果跨境互聯網券商對兩個市場不夠熟悉,會影響為投資者提供合格服務的能力。
在趙錫軍看來,不少跨境互聯網券商在海外市場的研判和投資選擇方面或能力不足。此外,雖然跨境互聯網券商依賴互聯網傳遞信息更便捷,但技術層面上能否應對黑客攻擊、支撐交易和資金的撥付,避免系統崩潰等問題,這是其所特有的風險。
尹振濤還提到,數據跨境流通是跨境互聯網券商的另壹重要風險點。但這並非指傳統意義上的境內客戶信息買賣,而是個人信息隸屬公民本人,境內外信息披露標準可能不統壹,或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問題,“這其實是壹個主權問題”。
需加強境內外監管協作
強監管態勢下,跨境互聯網券商的“牌照之困”是否有解呢?孫天琦曾在文章中強調,“金融牌照有國界。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
尹振濤則認為,促進良性發展,首先還是要堅持持牌經營,這是合規基本保障。海外市場很早就發展出了充分的對標產品和公司,中資跨境互聯網券商的優勢還在境內用戶。由於目前確實存在跨境投資需求,且在國際化發展背景下,也需要相應產品服務。因此,跨境互聯網券商可積極申請牌照,具備壹定可能性。亦可選擇與境內有牌照的公司進行合作。在權利義務、責任分清,監管認可的條件下,也是可行方式之壹。
尹振濤還提到,在業務合規方面,跨境互聯網券商需要按照國內現有相同業務的監管規定去執行;同時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金融信息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數據監管規定。
對此,趙錫軍表示,牌照是第壹道門檻。其二是需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證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政策。其三是加強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和合作。要針對境內外監管不壹致的地方進行協調,特別是在出現糾紛時要有效溝通。
他還建議,出於互聯網服務的特殊性,還應對平臺的技術保障、客戶信息和資金安全以及系統的穩定性等列出相應要求細則。(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