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務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以貨幣形式和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本息或者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返還投資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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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投資者本金和利息的行為。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群體;用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本質。
二、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很難說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也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中”成為“活道具”,成為“幫兇”。公安、司法機關要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員”。只要參與非法集資的“演出”,就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無論是只收取出場費還是有進壹步的操作。
三、非法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未經批準機關批準的集資;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償還本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群體。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不法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與投資者(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