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接受。
3、不予受理的,出具駁回通知書;受理的,發出受理、審查和批準通知書。
4.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允許的,為申請人辦理相關外匯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境外上市相關業務登記證。
5.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