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和美元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臺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這類錢莊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內地壹些省份,包括壹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莊有黑惡勢力滲透。
非法經營罪:
指該經營活動需要行政特別許可,但是未經特別許可而非法經營。非法經營行為主要涉及以下幾類: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