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意見。
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農民集體發證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登記,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當註明“權利人不是農民集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