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單位由於種種原因需要變更外匯賬戶的有關內容,應按規 定程序持有關材料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經銀行審_同意後辦 理變更手續。
按照規定,凡是應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憑外匯局核發的《外 匯賬戶使用證》到銀行開戶的外匯賬戶,如開戶單位需要變更賬戶 的幣種、收支範圍、使用期限以及結匯方式等內容,應持相應的有 關材料首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
變更《外匯賬戶使用證》的有關內容,然後到銀行去辦理賬戶的變更手續,否則銀行將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