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壹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
擴展資料:
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壹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百度百科-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