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全文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稅率。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向其他旅遊公司支付的差旅費後的余額。(三)納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費用後的余額。(4)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買價扣除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