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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控制和與防範財政風險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在國際上通常有五種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的措施。分別是:1.加強地方財政監控。2.將政府債務管理納入預算,制定滾動預算。3.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4.明確政府間的財權和事權關系,特別是要明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緊急援助和貸款的標準和程序。5.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融資體系。

1.加強監控是防範地方財政風險的前提。西方各國普遍通過議會立法來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通過法律體系實施對高風險地方政府行為進行監控。從各國來看,美國模式或者更確切地講就是俄亥俄州模式相對是比較健全的。該州建立了壹個名為“地方財政監控計劃”的體系,由州審計局負責執行,並在《地方財政緊急狀態法》中詳盡規定了這個監控體系的操作程序。首先它對地方政府進行財政核查,以確定地方財政是否已接近緊急狀況。如果州審計局發現該地方政府財政狀況進壹步惡化,則將其從“預警名單”中移至“危機名單”。同時,根據《地方財政緊急狀態法》,只要有壹個地方政府被宣布為財政危機,該州就應成立壹個“財政計劃與監督委員會”的機構來監督和控制該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在委員會舉行第壹次會議後的120天內,地方政府的首席執行官(也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向委員會提交壹份詳細的財政改革計劃,以及時采取可行的措施來應對和化解危機。

2.各發達國家為了防範財政風險,普遍采取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做法。政府各部門的舉債收入和償債支出壹般都要列入部門綜合預算,並按照滾動預算的要求對未來的債務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對於政府擔保的債務,各國通常在財政報告附註中單獨進行說明,並分析政府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以便在預算中安排足夠的準備金履行擔保責任。世界上許多國家對通過預算管理的手段來更有效地控制財政風險都給予了較廣泛的重視。盡管這壹手段更多的是在各國中央政府被強調,但是其中所包含的防範財政風險的思路也同樣適用於地方政府。為將財政風險納入預算管理,首要的步驟就是將可能存在的各種類型的風險項目進行清查編目,以使其透明化。在這壹方面,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如南非就使用Polackova矩陣來界定政府可能承擔的風險項目,分為顯性直接風險、顯性潛在風險、隱性直接風險和隱性或有風險四類,其中顯性直接風險包括貸款擔保計劃、主權借款、補救計劃、國民養老金,顯性潛在風險包括對私人投資進行擔保、國家保險計劃,隱性直接風險包括社會經濟風險、公***投資的經常性支出風險(也適應於國有企業),隱性或有風險包括下級政府的違約風險、體制風險、私有化和商業化政策中的負債和風險、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救災)、貨幣外匯風險。

3.西方各國都建立了地方財政風險預警體系,其中指標如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債務水平、預期借款需求占政府收入的比例等指標都可納入監測範圍。建立財政風險預警機制的目標是對地方財政風險狀況進行風險監控預警,反映本國地方財政風險程度及其變化發展趨勢,實現財政風險規範化、系統化和科學化管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不但要對這些指標的真實水平進行考核,而且還要對這些指標在中長期的表現進行預測,以對財政風險進行分析,這樣壹來,如果指標體系顯示地方財政出現了危機,地方政府就可以及時地註意和進行防範,把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

4.雖然政府間的財政關系並不是單純為了防範財政風險而做出的安排,但是科學嚴密、合理有序的關系界定卻是地方財政風險的體制性“防火墻”。各國在處理政府間的財政關系時盡管存在著壹定的差異,但也有許多***同或相似的地方。從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挪威六國來看,這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以下三個方面的***同特征值得重視:第壹,政府級次較少。除法國四級外,其他都只有三級。這從財政方面來講,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可取之處:壹是有利於更明確清晰地劃分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二是有利於簡化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和減少轉移支付的環節,增加財政政策的時效性。第二,各國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都由憲法或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憲法中就有此方面的規定。澳大利亞的憲法還對各級政府的征稅權力做出了某些專門限制,如第114條規定聯邦政府不能征收各州的財產稅,各州也不能征收聯邦政府的財產稅等。第三,各國地方政府至少控制了壹個稅種的稅率。如新西蘭地方稅的稅率是在征求選民意見的基礎上,由地方政府決定。美國各州、地方都分別有各自獨立的稅收體系和主體稅種,各州壹般以銷售稅為主體稅種,地方壹般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

5.

在日本、美國、德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地方政府融資體系,這對化解地方財政風險也有很大的幫助作用,其中的突出特點有:

第壹,財政在地方政府融資管理中居主體地位,建立起了政府公債相應的預、決算編制制度和有效的監督管理系統。中央對地方發債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進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第二,實行法制化管理,從融資來源、資金管理、投放範圍和債務償還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大多數國家均規定地方債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市政設施建設。第三,根據壹級政府壹級財權的原則,允許各級地方政府都可以成為發債主體,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籌資能力、發債信譽的地方,在發債時享有不同的待遇,如申請方式上的差別、發債規模上的差別、發行方式上的差別、債券種類上的差別等,對信譽好的地方可以公募發行,並允許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否則只能私募,並不得進入二級市場。在保證中央政府國債優先的情況下,給予地方債發行的優惠" 政策。如允許地方債的利率略高於國債、地方債收益免征或減征所得稅等。第四,對壹定時期內債務還本付息的比例有明確的規定。如日本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債還本付息額不得高於普通收入的20%,意大利要求三年平均地方債還本付息額不得高於壹般收入的25%,巴西要求地方償債成本不得超過經常性凈收入的13%,否則,將對地方發債有更多更嚴格的限制條件。

(以上摘自範文網《借鑒國際經驗防範和化解我國地方財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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