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從事其他金融商品交易的所得仍免征營業稅。
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從事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納稅人,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此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征收營業稅。為繼續給予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明確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下同)暫免征收營業稅。即新的規章制度規定,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仍然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商品期貨要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重要提示:目前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僅適用於單位,不適用於個人。從事這類業務的單位不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應按買賣差價據實征收。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價證券應當包括政府債券、各類公司債券、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征收營業稅。但為了支持基金業的發展,我國陸續對基金業提供了壹定的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尚未廢除,仍在執行。也就是說,2009年6月5438+10月1以後,所有經證監會批準的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時,仍不征收營業稅。
二、四類個人贈與不動產暫免征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的“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根據新細則,無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都必須繳納營業稅。即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如房產,2008年底前不征收營業稅。新規實施後,表示從2009年開始征收。但有所列四種情形之壹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但為了防止個人以捐贈為名進行私下交易,規避營業稅等。財稅[2009]111號還規定,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2006]144號第壹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給雙方有效身份證件;三是人民法院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相對關系的判決書、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均為原件);四、人民法院判決書、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均為原件)。此外,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資料齊全、填寫正確的,應在文件編號後附的《個人無償捐贈房地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國稅發[2006]144號,復印留存,原件退還作者,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這和個人捐贈房產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壹樣,要提供證明材料。
要點:現階段暫不征收個人捐贈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營業稅,只限於財稅[2009]111號文所列的四類捐贈,同時應根據各自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享受免稅。除上述四種情況外,個人捐贈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應納稅。單位捐贈應視為銷售,應征收營業稅。同時,在舊法規下,個人無償贈送房產或土地使用權,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向無償贈送不動產的個人出售發票或者代其開具發票。新規定下,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的,不屬於免稅範圍,應視為應稅行為征收營業稅,稅務機關應為其開具發票。
三、境內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的部分勞務暫免征稅或免稅。
新營業稅中判斷境內外勞務的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本人”與“收入來源”相結合。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國內勞務。即第壹,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服務,無論其提供的服務是否發生在中國境內,都屬於境內服務;第二,勞務接受方在中國境內接受的勞務,不論屬於境內單位還是個人,均在中國境內提供;第三,勞務提供者的境內來源收入,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均視為境內勞務。但財稅[2009]111號明確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內)從事建築業、文化體育業(廣播除外)提供的服務,暫免征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不屬於《條例》第壹條所說的在境內提供的服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服務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廣播除外)、娛樂、賓館、飯店、服務業倉庫以及其他服務業的洗浴、理發、洗染、繪畫、復印、包裝等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要點:壹是境內納稅人除建築業、文化體育業(廣播除外)在境外提供的服務暫免征收營業稅,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其他服務均征稅;二是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接受財稅[2009]111號所列勞務時,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勞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征收營業稅。反之,上述勞務發生在境外且勞務提供者為非中國居民,則該稅種的征收不可行;三、廣播業及財稅[2009]111號稅目中未列明的工業、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稅目,無論提供方是否為境內納稅人,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內納稅人,暫按“個人”原則征收稅款;四、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我國企業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需要繳納營業稅,故部分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濟援助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發〔1990〕884號)等有關營業稅。註意,現行的營業稅日註釋明確規定,服務業的征收範圍包括:代理業、酒店業、餐飲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包括洗浴、美發、染色、攝影、美術、繪畫裝裱、復印、打字、蝕刻、計算、測試、檢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印刷、設計、繪圖、測繪、勘探、包裝、咨詢。而對於廣播,按照舊的規定,外國文化單位不來華,僅通過衛星通信和互聯網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廣播服務的收入,不像境外服務壹樣征收營業稅。現在,根據新政策,只要接受者或提供者在中國。營業稅應作為國內勞務征收,這必然涉及到過渡性政策的實施。具體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年度執行舊合同營業稅過渡性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暫免征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十三條闡述了代其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府性基金或免稅場所應同時符合要求。財稅[2009]111號細化了《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只有在具備“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收到的款項上繳財政”三個條件時,才能征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為便於實際操作,財稅[2009]111號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概念(與所得稅相關政策的概念壹致)進行了註釋:1。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支持某壹項目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基金、附加和專項費用。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代行政府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程序的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同時,由於新政策的實施,國家自1990至2003年發布的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13營業稅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重要提示:對納稅人取得的價外支出(包括代收和自收),凡不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規定的三項條件,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壹價原則統壹納入房價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1萬元。上述價外收費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規定的第壹、第三項條件,但由於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動產銷售統壹發票》,不符合“征收時在省級以上開具”的要求,因此,此項收費654.38+0萬元需繳納營業稅。
五、註意尋找當地稅務機關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