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壹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