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打擊出口騙稅行為嚴懲財政金融違法行為的決定》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其下屬的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口岸公司)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煙草生產企業(含中外合資煙草生產企業),從事卷煙出口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貿易方式是指現金貿易、來料加工、來料加工貿易、政府專項易貨貿易、來卡來樣加工貿易等。第二章出口卷煙生產計劃、質量和商標管理第四條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出口卷煙生產計劃的編制、下達和調整。出口卷煙生產計劃的檢查和考核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進行。第五條出口的小包、條、箱必須印有“僅供出口”的中文字樣。第六條出口卷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註冊境外商標,並向進出口公司報告。第七條出口卷煙商標不得模仿外國註冊卷煙商標。第八條生產國外品牌加工的出口卷煙,必須有國外卷煙商標註冊文件和經公證的所有者授權委托書原件。第九條出口卷煙的質量應符合進出口公司和國家商檢局制定的出口卷煙質量標準。經自檢和法定商檢,達到標準和合同質量標準後,方可裝運出口。第三章市場管理第十條各省卷煙出口原則上由所在省的口岸公司負責;沒有港口公司的,由進出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港口公司負責。第十壹條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規定,進出口公司負責國際卷煙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和宏觀管理。政府間的國際協議貿易或特殊易貨貿易應由進出口公司簽訂。第十二條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臺貿易統壹歸口管理的決定,進出口公司統壹組織管理全國卷煙對臺業務。第十三條對出口卷煙的客戶必須進行資格和資信審查,進出口公司應建立全國出口卷煙客戶檔案。第十四條有卷煙自營出口權的中外合資煙草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和進出口公司的有關管理辦法。第四章價格管理第十五條進出口公司負責審核全國卷煙出口價格。第十六條購買出口卷煙的,以不含稅出廠價為交貨價。嚴禁購買出口卷煙在國內提價,在國外低價競爭銷售。實行代理制出口的,應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對外貿易代理制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經香港、新加坡轉口卷煙的合同應當采用到岸價格條款,不得采用國內交貨價條款。第十八條對外交易合同的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證支付,現金支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章運輸和提交管理第十九條進出口公司、港口公司和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自行申報管理,對報關人員進行嚴格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對不具備委托報關資格的,應經進出口公司批準。第二十條出口地為海關所在地的出口卷煙應當就地申報。出口卷煙的運輸和報關應嚴格遵守有關海關法規和進出口公司《出口卷煙運輸和報關管理辦法》的規定。
出口香煙的顧客不允許報關。第二十壹條根據業務需要,經進出口公司同意,出口卷煙可以臨時存放在各公司設立的保稅倉庫,並在當地海關監管下進行現場監管。鐵路運輸到港口站的貨車計劃,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辦理。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出口卷煙的對外交易應當使用進出口公司統壹制發的合同文書。第二十三條卷煙出口合同必須提交進出口公司審查並加蓋合同審查章,合同正本應提交進出口公司保存。第七章處罰第二十四條違反煙草專賣有關規定的,依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在卷煙出口準備、報關、核銷業務中,制造假報關單、假出口發票、假外匯核銷單、假代理(代購)免稅卷煙出口憑證的單位和業務人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對非法出口卷煙的客戶,凡發現,應及時報告,並必須停止與其交易。擅自與進出口公司通報的非法客戶繼續交易的,停止該單位的卷煙出口業務,並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出口未加蓋合同審核印章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暫停本單位的卷煙出口業務;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暫停單位卷煙出口業務,撤銷直接責任人的職務,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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